借壳上市涉及的相关会计及税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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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的定义及模式

(一)借壳上市的定义

作为一种间接上市途径,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权益互换、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实现其上市的目标。其中,上市公司称之为“壳公司”,非上市公司则称为“借壳公司”。借壳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是指通过资产置换形成净壳,再通过定向增发使借壳公司完成反向收购成功上市;广义的借壳上市还包括“母”借“子”壳集团整体上市和“买壳上市”。

(二)借壳上市分为三种模式

1、集团公司借壳上市

即集团公司借助下属某一上市公司,而将集团公司的其它非上市资产予以置入,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资产的上市。

2、正向并购借壳上市

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作为壳资源的目标上市公司,取得目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然后通过资产配换,实现非上市公司资产的上市。

3、反向并购借壳上市

通过作为壳资源的目标上市公司,通过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增发新股的方式,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全部或大部份股权,以此将非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同时通过获得增发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国外关于企业借壳上市会计处理规范变迁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企业合并浪潮袭击制造业。从1901年美国钢铁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开始,会计界展开了对合并会计方法的讨论。现将国际上重要的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文件整理如下,从而反映其发展轨迹及趋势。

时间 组织 文件 内容 影响
1950年 CAP 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企业合并》(ARB40) 提出了企业合并的两种方法,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最早的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权威文件;两种方法可以自由选择
1970年 APB 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 对权益法提出了12条严格的限定条件 在实务中并没有有效阻止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1983年 IASB 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IAS22) 内容与美国的基本类似,1993、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可以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间自由选择
2001年 FASB 《会计准则第141号——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SFAS141、142), 要求所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采用购买法,终止使用权益结合法,同时规定应将商誉确认为资产,但不进行摊销,而是进行减值测试;提出了反向购买的概念 首次终止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购买法成为唯一可以选择的方法
2004年 IAS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3) 企业合并代用购买法,商誉作为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提出了反向收购的概念 与FASB高度一致,世界上两大权会计基准则制定机构统一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
2008年 ISA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修订版附录二 对反向购买的定义与相关处理进行了规定 规范了企业借壳上市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反向购买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购买法

国外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规范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

1、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存的阶段
该阶段两种方法的并存使大多数企业选择权益结合法,从而避免商誉的确认及其摊销;

2、购买法阶段
该阶段终止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购买法成为唯一可以选择的企业合并方法。

3、反购买会计法的产生
随着国际上反向并购的浪潮兴起,尤其是美国2000年股市崩盘以后,IPO的窗口几乎是关闭的,借壳上市成为上市的主要渠道,反向购买法的产生是对该种特殊企业合并类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
国内关于企业借壳上市会计处理规范变迁
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实践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前,涉及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很少,1997年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尽管没有明确提出购买法的概念,但其会计处理方法是标准的购买法,需要确认和摊销商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有了其定义及第一个准则。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脱胎于IASB于04年发布的IFRS3,其区别在于我国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而IFRS3则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

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反向收购进行了界定,其实质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行为。接下来几个月内,财政部又接连发了财会函[2008]60号和财会便[2009]17号,进一步规范了反向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非上市公司反向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被购买的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我国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采用权益交易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反向购买法、权益交易法的二元格局。由此,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目前就有了相对完整的规范。面对国内这种二元格局,借壳上市的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借壳上市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了更好的比较不同的会计方法在处理借壳上市中的结果,我们现以同一案例为例,在改变一些基本的前提后,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反向购买法、权益交易法四种不同处理方法,从而直观的比较结果。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上市公司,B为借壳公司。合并当日A的净资产为15000万,股本为10000万股;B公司净资产为45000万,股本为40000万股,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0万,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主要为固定资产、存货引起;C公司100%控股B公司。A公司与B公司拟先进行资产置换,其差额105000万,A公司以每股12元增发8750万股普通股获取B公司100%股权。

(一)权益结合法

如果A的控股股东为C,则A、B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壳上市,既C先在资本市场控股A,然后对A注入优质资产B。站在C的角度,企业合并前后能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并报表是以A、B的帐面数为基础的,即不确认商誉也不影响未来利润。

(二)购买法

此时A、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提出反向收购概念前,原则上采用购买法,其特点为A公司不仅是法律上的购买主体,也是会计报告的主体。A的合并成本是105000万(8750万*12=105000万),等于B公司置换出资产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确认商誉。但合并报表是以A的帐面价值与B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B公司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65625万(75000*105000/120000)主要为固定资产、存货引起,未来需要待摊到生产成本中,从而巨额吞噬当期的净利润。

(三)反向购买法

这种方法是将法律上的被购买主体作为会计上的购买主体。B公司需模拟发行股票,其公允价值作为B公司的并购成本。B公司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原则为:A公司原股东在A增发股票后所占比率53.33%(10000/18750),等于在B公司模拟发行股票后所占比率。B公司用于置换资产的股本为5000(40000*15000/120000)万股,置换资产后股本为35000万股,模拟发行39995(35000/46.67%*53.33%)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3元(105000/35000),所以模拟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9985万(39995*3),即合并成本为119985万。A公司净资产的可辨认公允价值是15000万,商誉确认为104985万。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合并下产生的商誉不予摊销,而是在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该种方法使企业合并后产生了巨额商誉。

(四)权益交易法

我国在财会便(2009)17号文中第一次提到权益交易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但该规定并没有对什么是“权益交易法”以及具体原则进行进一步的阐述。但从“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果来看,与FASB的“资本互换(capital transaction)”具有同样的内涵,是一个反向资本结构调整。B公司是会计上的购买方法,其合并报表反映了被并购公司B公司的延续,法律上的母公司报表是A公司的延续。

该案例中,A、B公司先进行了资产置换,A便成为一个净壳,根据财会便(2009)17号文的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该按照权益性原则进行处理。可见,针对该案例,符合规定的方法是权益交易法,但为了更好的比较四种方法,我们进行了逐一测试。比较以上四种方法: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报表以上市公司与借壳公司帐面价值为编制基础,即不确认商誉,也不影响未来损益;购买法下,借壳公司以公允价值为编制基础,其与帐面价值的巨大差额会吞噬未来的净利润;反向购买法下,借壳上市公司模拟发行股票,会产生巨额的商誉,尽管不用再以后年限摊销,但存在减值风险,为以后财务买下隐患;权益交易法下,合并报表实际为借壳公司报表的延续,反映了借壳后实际控股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借壳上市涉税分析
(一)重组步骤

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采取控股—净壳—入壳的系列重组组合拳,步骤为:

1.控股
集琦集团将其所持ST集琦41.34%的股权计8,889.7988万股作价1.8亿元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索美公司通过该交易步骤获得了ST集琦的控股权。

2.净壳
ST集琦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值330,934,179.99元)与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9.79%的股权(评估值202,589,585.06元)置换,差额128,344,594.93元由索美公司以现金补足。通过该交易步骤,ST集琦实现了净壳。

3.入壳
ST集琦以资产置换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股权的同时,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新增股份501,723,229股,价格确定为3.72元/股,国海证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格为20.69亿,此次吸收合并股权评估价格约为18.66亿。该交易步骤完成后,国海证券注销,其成功被注入ST集琦,实现借壳上市。

(二)(控股)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组的税收优惠。对于股权收购,满足特殊重组最主要的两个条件为,收购股权支付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和购买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由于索美公司支付对价为现金,未涉及股权支付,且其收购股权比例仅为41.34%,因此其取得ST集琦控股权的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组,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集琦集团需对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1.8亿元扣除其投资成本,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不得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于ST集琦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时即2011年7月1日确认。

在借壳上市的传统模式中,借壳公司股东常以现金或资产为支付方式收购壳公司控股股份,例如中远(上海)置业借壳众诚实业,银亿地产借壳ST兰光,国投公司借壳湖北兴化等众多案例,均为控制权获得与资产注入两个交易分开进行。在传统借壳模式中,由于壳公司为上市公司,收购壳公司的股权比例几乎不可能达到75%.因此,如对单纯取得控制权的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只能考虑借壳公司股东以持有的75%以上比例的股权对壳公司进行收购。例如本案例中,如索美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为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股权,此时,站在税收角度,可以看作集琦集团以其控股公司ST集琦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索美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则集琦公司可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2、印花税
索美公司与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以合同金额的0.5‰交纳印花税。

(三)(净壳)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步骤2单独进行涉税分析,在该交易中,由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支付对价中的股权比例仅为61.2%(202,589,585.06元/330,934,179.99元),未达到59号文所规定的85%的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ST集琦需对置换出去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也需要对转让国海证券9.79%的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在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等有关规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也不征营业税。

ST集琦此次清壳交易,转让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故无需缴纳流转税。

在此笔者提示,如果清壳企业存在留抵税额,而受让资产的企业又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先将留抵税额在清壳企业消化,以避免该留抵税额在受让企业无法抵扣带来的损失。

3、土地增值税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ST集琦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需要对其增值交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何为“改制”,税界一直争议声不断,对于ST集琦将整体资产负债转让的《资产置换协议书》,笔者倾向于免征印花税。

5、契税
索美和索科公司承受ST集琦在置换中转移的房产、土地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借壳上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为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清理,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净壳。净壳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上述模式外,最常见的上市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回购原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所回购股份注销,实现净壳,例如S锦六陆(000686)吸收合并东北证券、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000776)、长江证券借壳S*ST石炼(000783)等等。现笔者以S延边路的回购股权为例对该种清壳模式的所得税处理简述如下:

S延边路以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含负债)作为对价,回购其控股股东吉林敖东持有其84,977,833股非流通股股份,然后S延边路将回购股份注销。该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行为实质为公司减资,对于壳公司大股东即吉林敖东而言,应就其取得的S延边路全部资产负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中属于吉林敖东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无需纳税;相当于S延边路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在该回购行为中,壳公司S延边路需就其分配给吉林敖东的资产进行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四)(入壳)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59号文的规定,ST集琦向国海证券股东定向增发的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由于国海证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因此,该吸收合并的支付对价完全为股权支付,符合特殊重组,国海证券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国海证券无需进行清算。

在此需要提示的是,根据59号文和四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ST集琦及其股东,国海证券及其股东,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在上述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分析中,笔者将步骤2和步骤3独立进行。59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该条款被称为多步骤交易规则,分步交易规则意味着当公司资产重组之前和之后的不同交易都是达成重组计划所不可缺少的步骤和行为,那么这些相关交易被视为一项重组交易的统一步骤。由于借壳上市的诸多环节均为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因此,也可以考虑将步骤2和步骤3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即ST集琦吸收合并国海证券,并获得现金1.28亿元,支付对价的形式为,向国海证券股东索美和索科公司支付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向国海证券其他股东支付定向增发的股票。此时,股权支付的比例约为90%(3.72*5.017亿/20.69亿),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但由于该交易中涉及现金约1.28亿,该现金是作为支付对价的减项还是需要单独确认为转让资产所得,现有税法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尚需与税务机关协商。四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对特殊重组进行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因此,该案例可以由ST集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该系列重组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步骤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确认。

2、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改制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该吸收合并协议无需贴花。

3、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中的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ST承受国海证券的房屋、土地,无需缴纳契税。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经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暂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经作废。因此,如果拟借壳公司有个人股东,壳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支付对价,则该壳公司股权的评估增值将可能被税务机关以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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